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02民初10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04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宝贤,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兴杰,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9570931R。法定代表人:应仲会,该公司经理。余宝贤、余兴杰与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皖1102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滁州仪邦广场)5幢酒店公寓单元406室房产一套。余宝贤、余兴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仪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滁州市上海北路585号(滁州仪邦广场)5幢酒店公寓单元406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开始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