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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执48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厚兵与胡仕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厚兵,胡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2执48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厚兵,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胡仕军,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周厚兵与胡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胡仕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仕军向申请执行人周厚兵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1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未实际控制);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钟代理审判员  赵郑森代理审判员  赵伯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俊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