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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朱小玲与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玲,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瑞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568号原告:朱小玲,女,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春,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西段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815840364。法定代表人:苏武益,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男,该公司法务。第三人:重庆市瑞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碧榕路一巷43号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8882987M。法定代表人:冉瑞伦,执行董事。原告朱小玲与被告重庆市有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瑞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小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小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小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朱小玲负担。审判员  邹胜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