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安某甲、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安某甲,周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23号原告安某某。委托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系原告之子。被告周某,系被告安某某之妻。原告安某某诉被告安某甲、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安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亚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