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国武、刘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李国武,刘定兰,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042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武,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刘定兰,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大湾岭村9组。法定代表人:李国武,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武、刘定兰、湖南太古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元,减半收取1338元,由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