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乃生与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乃生,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乃生,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顾世玉,本溪市明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忠生,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芦颖,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本溪市明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乃生与上诉人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乃生、本溪市起重电器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广明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孙 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