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文利与李军、张玉荣、陕西富源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利,李军,张玉荣,陕西富源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18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利,男,汉族,咸阳市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张玉荣,女,汉族,西安市人。被执行人陕西富源达置业有限公司。孙文利与李军、张玉荣、陕西富源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军、张玉荣、陕西富源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孙文利借款960000元及利息4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25元,执行费为16900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军、张玉荣、陕西富源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4758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海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