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昌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王昌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046号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592810200。法定代表人:何建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建兵,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昌会,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昌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告王昌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重庆金都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