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雪红与任亚军、黄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红,任亚军,黄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058号原告:李雪红,女,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亚军,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市容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黄姝,女,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李雪红诉被告任亚军、黄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雪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任亚军、黄姝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雪红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雪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雪红负担。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