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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玉茹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扣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茹,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赵玉茹,女,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塔区。被执行人李杰,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赵玉茹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重新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工资收入存款,现需要向申请执行人赵玉茹支付已冻结款项,故予以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杰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李杰存款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