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张降武、张耀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胜,王永福,张降武,张耀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851号原告:刘永胜,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X乡XX村**组,农民。被告:王永福,男,1971年5月29日生,住芮城县XX镇XX村,农民。被告:张降武,男,1968年2月15日生,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告:张耀虎,男,1969年11月15日生,住芮城县XX镇XX村**组,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永胜与被告王永福、张降武、张耀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