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汤某与汤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汤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汤某,女,200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人,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理人田某,女,系申请人汤某之母亲。被申请执行人汤浩,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西大街30一44号。系申请人汤某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汤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浩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240000元,已执行132900元、剩余债权19782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981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汤某发现被执行人汤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张 彤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晓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