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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朱晓峰、张德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峰,张德光,马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晓峰,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宏诚集团职工,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张德光,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马艳红,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朱晓峰与被执行人张德光、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张德光、马艳红共欠原告朱晓峰231700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朱晓峰115850元,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朱晓峰115850元;二、被告张德光、马艳红应诚信履行上述约定,如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朱晓峰有权按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再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艳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4.26元;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光在中国银行邹平黛溪四路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光在招商银行滨州分行邹平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艳红在中国银行邹平黛溪四路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38元;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德光在中国银行淄博西城支行营业部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艳红在中国农业银行邹平黄山支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231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增审判员  成东风审判员  赵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双双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