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许江恒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江恒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29号罪犯许江恒,男,1993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江恒犯抢劫罪,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1234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6)闽01刑更3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江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累计共获3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许江恒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共同退赔金人民币5700元;本次缴纳退赔金人民币1500元。本院认为,罪犯许江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江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许江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故对其报请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江恒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共同赔偿金人民币1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