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邝惠芳与欧阳天浩、柯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惠芳,欧阳天浩,柯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3号申请执行人:邝惠芳,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欧阳天浩,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柯丽英,女,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邝惠芳与被执行人欧阳天浩、柯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3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