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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杨在书与李国均、李昌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在书,李国均,李昌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902号原告:杨在书,男,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明(特别授权代理),筠连县维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均,男,生于1974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李昌荣,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29日,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戎州路东段2-4号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56607582B。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孟(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原告杨在书与被告李国均、李昌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杨在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在书因个人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在书撤诉。案件受理费677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在书负担。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