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6人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吕贺,纪某某,宋某某,鲁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刑终7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2008年1月15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6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08年11月25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孔凡科,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贺,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11年12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夏堂剑,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某某,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延刚,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某,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文亮,辽宁严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7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杰,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吕贺、纪某某、宋某某、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辽04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1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40000元;被告人吕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56000元;被告人纪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40000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56000元;被告人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454000元。宣判后,六被告人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辽0423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忠翠审判员 陈征南审判员 李依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令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