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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熊晓东与耿存、李咏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东,耿存,李咏佺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83号原告:熊晓东,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被告:耿存,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退休工人,住所地遵化市。被告:李咏佺,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居民,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东与被告耿存、李咏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晓东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存、李咏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晓东申请撤回对被告耿存、李咏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晓东撤回对被告耿存、李咏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熊晓东负担。审判长  韩国栋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毓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