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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振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明,黑龙江省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陈振明,男,1982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汤原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工业园区锦园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孙明月,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振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纯中纯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