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均、代金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均,代金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均,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代金印,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黄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均与代金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代金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恢201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大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