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6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白易与廖建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易,廖建兴,钟志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256号原告:白易,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建兴,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兴,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耘希,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钟志芳,女,汉族,1959年1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易与被告廖建兴、第三人钟志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建兴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易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易负担。审判员  刘泓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