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易俊才申请执行罗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俊才,罗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俊才,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惠,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罗学松,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易俊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26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罗学松向易俊才归还借款200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学松名下汽车外,未发现罗学松有银行存款和房地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车辆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学松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高令等措施,进行了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