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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刑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王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某甲,王某某,朱某某,付某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刑终73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甲,男,汉族,1988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被取保候审,1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李三宝,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于2015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被取保候审,1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陈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被取保候审,1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郭河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乙,男,汉族,1986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刘爱莲,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付某甲、王某某、朱某某、付某乙犯诈骗罪一案,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14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付某甲、王某某、朱某某、付某乙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芳、代理检察员孟国锋出庭履行职务,上列上诉人及辩护人、翟晓帅及诉讼代理人房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军绪审判员  阮传科审判员  魏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