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肖林涛与邓新霞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涛,邓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618号申请执行人肖林涛。被执行人邓新霞。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林涛与被执行人邓新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759、100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新霞于2017年3月24日履行1500元;2017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肖林涛与被执行人邓新霞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肖林涛同意收取被执行人邓新霞人民币35000元后,放弃剩余债权并结案。该和解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8759、10005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