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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宋华清、谢福能、黄兴权等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华清,谢福能,黄兴权,郑忠兵,陈郭梅,周建国,余文成,苏银珍,万成玲,候仕娟,谢福元,甘艾,钟增,罗贞,周亚,宋淑,张永,陈玉,黄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39号申请执行人:宋华清男,汉族,生于1951年7月12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谢福能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15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黄兴权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8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郑忠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夹江县。申请执行人:陈郭梅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21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国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9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余文成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9日,住四川省洪雅县。申请执行人:苏银珍女,汉族,生于1948年1月25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万成玲女,汉族,生于1996年2月24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候仕娟女,汉族,生于1991年1月1日,住四川省丹棱县。申请执行人:谢福元,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1日,四川省丹棱县组。申请执行人:甘艾,女,汉族,生于1998年1月19日,四川省洪雅县号。申请执行人:钟增,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3日,四川省洪雅县号。申请执行人:罗贞,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四川省洪雅县号。申请执行人:周亚,女,汉族,生于1973年2月26日,四川省洪雅县号。申请执行人:宋淑,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20日,四川省洪雅县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6日,四川省洪雅县号。申请执行人:许,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日,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4日,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号。申请执行人:黄应,男,汉族,生于1948年7月29日,四川省丹棱县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劳人仲案字(2016)第8-27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宋华清等20人申请执行四川华洋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华洋陶瓷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四川华洋陶瓷有限公司的资产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时限较长,且申请人宋华清等20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彭 芳陪审员  宋鸿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