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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屈某某、任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稷山县人民法院,屈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390号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地址稷山县步行西街衙门巷。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稷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屈某某、任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个人财产状况、房产、车辆、股票、债权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4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云鹏人民陪审员  程联社人民陪审员  胡雨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晓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