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魏柱群与张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柱群,张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3663号原告:魏柱群,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慧,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柱群与被告张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柱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柱群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柱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柱群负担。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盼盼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