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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淮鑫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家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淮鑫建材有限公司,陈家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淮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法定代表人:雷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家蓉,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淮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家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家蓉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xxx**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家蓉名下车牌号为川Axxx**速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锡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