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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32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蔡丽红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振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