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32号原告:毛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蔡丽红人民陪审员 张黑明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振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