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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阳光与钟荣舟、林广萍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荣舟,林广萍,马海青,王阳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荣舟,男,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广萍,女,汉族,1965年8月2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青,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三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阳光,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钟荣舟、林广萍、马海青因与被上诉人王阳光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72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钟荣舟、林广萍、马海青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而合同已明确标明合同签订地为昆山,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钟荣舟、林广萍、马海青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泽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