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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保山与周万荣、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山,周万荣,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071号原告:高保山,男,195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被告:周万荣,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东段81号。原告高保山与被告周万荣、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高保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保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保山负担。审判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