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黄愚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华,黄愚养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88号原告:张建华,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住南靖县。被告:黄愚养,曾用名:黄清海,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住南靖县。原告张建华与被告黄愚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建华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愚养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张建华申请撤回对黄愚养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华撤回对黄愚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张建华负担。审判员 邓云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