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丽等人诉被告张芷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丽,张娜,张影,张军,张芷旗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38号原告王玉丽,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原告张娜,女,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辽中区。原告张影,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辽中区。原告张军,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房产职工,现住辽中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维民,男,系辽宁东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芷旗,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满族,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丽等人诉被告张芷旗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丽等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820元,由四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