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胡建国与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国,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01号原告:胡建国,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朝文,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宪,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105718-0。法定代表人:邸允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国诉被告淮南天擎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董本忠审 判 员 李秀凤人民陪审员 周善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