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左中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左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左中秋,男,194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左中秋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7,055,75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李涛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左中秋和案外人徐菊茹共同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彭磅山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蒲江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