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全太与孙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全太,孙志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3民初2312号原告闫全太,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孙志修,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周杰,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孙志修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闫全太与被告孙志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志修定于2017年6月26日前支付原告闫全太工资款3500元。其他无纠缠。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全太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俊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凯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