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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23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游传鲜与李桂花、姚学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传鲜,李桂花,姚学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23民初187号原告:游传鲜,女,汉族,1990年8月5日出生,住维西县,被告:李桂花,女,傈僳族,1998年3月4日生,现住维西县,被告:姚学昌,男,1987年5月18日生,现住维西县,原告游传鲜诉被告李桂花、姚学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游传鲜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传鲜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游传鲜负担。审判员 石 晓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达瓦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