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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志岐与杨波凡、易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岐,杨波凡,易耀玲,吴学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77号原告:谭志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依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波凡,男,汉族,现住茂名市,被告:易耀玲,女,汉族,现住茂名市,被告:吴学翔,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谭志岐诉被告杨波凡、易耀玲、吴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谭志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志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志岐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谭志岐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