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谭志岐与杨波凡、易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岐,杨波凡,易耀玲,吴学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677号原告:谭志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依娜,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波凡,男,汉族,现住茂名市,被告:易耀玲,女,汉族,现住茂名市,被告:吴学翔,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谭志岐诉被告杨波凡、易耀玲、吴学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谭志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志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志岐撤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原告谭志岐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