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0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6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6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7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Q×××××号越野车从驻马店驿都宾馆沿富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交叉口时,又掉头返回驿都附近的锦绣公馆门口接朋友付某,在等待期间黄某某在车内睡着。付某把黄某某叫醒后,付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富强路与交通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0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从重处罚情节。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当庭认罪,均属影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㈤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荣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