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胜云与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云,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张胜云,男,1988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安。被执行人:王明定,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乔河村周曹组**号。本院在执行张胜云诉江苏万顺安装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王明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张胜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243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