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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75王玉尔与王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尔,王纪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875号原告:王玉尔,男,1947年7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安,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纪才,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王玉尔与被告王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玉尔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尔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尔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