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875王玉尔与王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尔,王纪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1875号原告:王玉尔,男,1947年7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安,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纪才,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王玉尔与被告王纪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玉尔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尔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尔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吴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