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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73号谢某某申请执行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饶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受理谢某某申请执行饶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饶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谢某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饶某某外出多年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属农村贫困户。被执行人饶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款11000元,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经本院司法救助5000元,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雪斌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