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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倪兆銮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兆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654号罪犯倪兆銮,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樟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倪兆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1120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榕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兆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2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倪兆銮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缴纳违法所得个人部分人民币29050元。本院认为,罪犯倪兆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倪兆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倪兆銮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兆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违法所得个人部分人民币2905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