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胜田与白连成、姚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田,白连成,姚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2088号原告:周胜田,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高海燕,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连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被告:姚忠云,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肇东市。原告周胜田诉被告白连成、姚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胜田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连成、姚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胜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白连成、姚忠云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64,000.00元,要求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约定月利息2.5分,使用期限3个月,二被告共同签字,并将房照号为1416372、1416371的房屋登记变更为原告名下,用于借款抵押。2016年1月之前的利息已经结算完毕,月利率2.5分。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64,000.0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白连成、姚忠云立即给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64,000.00元(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要求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0元,约定年利率30%,使用期限3个月。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并将其房照号为1416372、1416371的房屋登记变更为原告名下,用于借款抵押。2016年1月之前的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已经结算完毕,尚欠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的利息64,000.00元(按照按年利率24%计算)。上述借款逾期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推拖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白连成、姚忠云立即给付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64,000.00元(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要求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二被告出具的欠据两份、协议书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白连成、姚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力,对原告举证的认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主张利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连成、姚忠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胜田借款200,000.00元及利息64,000.00元。二、利息以借款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00元,由被告白连成、姚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希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