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连芹与刘顺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芹,刘顺义,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8民初989号原告:王连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刘顺义,男,年月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第三人: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原告王连芹与被告刘顺义第三人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连芹、被告刘顺义、第三人阜城县码头镇西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连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苦刘顺义返还原告的6.78宙承包地事实勾理由原H2004年把位地块名为小道边2.5市承包地、金家窑1.93承包地、乍古地2,35市承包地共计6.78亩承包地,委托给第二人找其他代耕,第三人把艰包地交给了被心刘顺义代耕。原告十2016年秋开始找第二人协调要回由被苦代耕的承包地,m足被告却找各种现巾把代耕的承包地不予退还,为了维护原古的介法权益,特岣迓院提起诉讼。事实和理由:。刘顺义辩称,村民委员会述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召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