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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胡燕平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燕平,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胡燕平,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显友、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经开区市政协大楼六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法定代表人林增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锋,男,汉族,1962年5月8日出生,系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燕平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将本案纳入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关土地使用权拍卖款的分配,申请执行人胡燕平从拍卖所得价款中分得1245.77万元,余96.37万元未得到偿付。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燕平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