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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民初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范文峰与李强、阮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文峰,李强,阮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252号之一原告:范文峰,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李强,男,1977年2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告:阮小艳,女,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系李强之妻。原告范文峰与被告李强、阮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范文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文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文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范文峰承担。审 判 员  陈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