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孝虎、陈文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孝虎,陈文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636号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眉县首善镇平阳街***号。法定代表人瞿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云,陕西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虎,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被告陈文祥,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孝虎、陈文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孝虎、陈文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1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原告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窦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