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某3、徐某等与周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3,徐某,王某4,王某5,王某6,周某,王某1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410号原告王某3,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被继承人王善瑞之长子。原告徐某,女,193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被继承人王善瑞之妻。原告王某4,女,1959年7月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系被继承人王善瑞之长女。原告王某5,女,1962年6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被继承人王善瑞之次女。原告王某6,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系被继承人王善瑞之三女。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云鹏,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某2,女,1976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周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范建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1。法定代理人周某3,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某1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涛,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法定继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3、原告徐某、原告王某4、原告王某5、原告王某6诉被告周某1、被告王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3、原告徐某、原告王某4、原告王某5、原告王某6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3、原告徐某、原告王某4、原告王某5、原告王某6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3、原告徐某、原告王某4、原告王某5、原告王某6负担。审判员 王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