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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明扬服饰有限公司、郑州洋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淞江商贸有限公司、提迎利、劳文亮、李花芬、许广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郑州明扬服饰有限公司,郑州洋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淞江商贸有限公司,提迎利,劳文亮,李花芬,许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东商务西三街北1幢17层06号。法定代表人胡传亮被执行人:郑州明扬服饰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布厂街小区南区14号楼6单元99号。被执行人:郑州洋姿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陈砦村116号。被执行人:河南淞江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南乔家门锦荣商贸西区7层701号。被执行人:提迎利,男性,1975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劳文亮,男性,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花芬,女性,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许广明,男性,1970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郑州三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郑州明扬服饰有限公司、郑州洋姿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淞江商贸有限公司、提迎利、劳文亮、李花芬、许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司亚东 关注公众号“”